主耶稣所行的一切是「神的义」;旧约的律法若是行完全了,那是「人的义。」主耶稣所行的一切是远超过律法上一切所记载的。祂为罪人钉死在十字架上,是律法中所没有的,祂钉在十字架上为罪犯代求,也是律法中所没有的。律法上是说:「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。」人钉我在十字架上,我也当钉人在十字架上。我若行完了律法,就当得律法上的一切祝福。但主耶稣行完全了律法上一切所当行的,不作律法上一切所不当作的,祂不但不要律法上的一切祝福,祂反而为罪人承当了律法上的一切咒诅;所以祂所显明出来的义不是人的义,不是因律法而有的义,若是完全了律法的一切要求就可以称义,这义是人的义而不是神的义。
基督所显明的是神的义。祂的义远超过了人的义,凭这义—-神的义—-可以承受天上一切的福气,可以脱离永世里的一切咒诅,因为在神的义中已经承当了律法中的一切咒诅。神将这义赐给凡信祂的人。我们这相信而得著神义的人,好象穿上了王的礼服,可以自由地进到神面前,可以有权柄享受神的一切福气,正如主耶稣把神的义彰显出来之后,祂进入阴间,阴间不能拘留,祂升上高天就「远超过一切执政的、掌权的、有能的、主治的、和一切有名的;不但是今世的,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;又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,使祂为教会作万有之首。」(弗一21至22)
我们有了神的义,也就和基督一样有权柄、有地位、有尊荣,和基督一同远超过一切基督所超过的。这就是我们信耶稣基督所得到的义。
「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,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么?」(罗五17)
张家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