丧失自己的性命

因为,凡要救自己生命的,必丧掉生命;

凡为我丧掉生命的,必得着生命。

(马太福音十六章25节)

基督徒被命令要丧失自己的性命。这代表他们要慎重地将自己的生命,交给神与神的国度。拦阻你服事神的最大阻碍之一,是你对自己的「合法权利」之看法。这是指那些你自觉有权享受或拥有的权利。对于你不在意的事物,要交出主权给神并不难,因为对你而言,失去那些不算牺牲,是否拥有它们根本无所谓。难的是把自己心爱的东西交出去,这些东西会挡住你顺服神的旨意。

举例而言,住在子女身边很好,但神却要你去另一个城市,或另一洲宣教。能够睡饱固然好,但也许三更半夜来了一通电话,有人在伤痛中需要安慰。你可能自以为有权拥有某些物质,然而,神可能要你为了祂的事工,把所有财产全交出去(马太福音十九:21)。

耶稣在这方面完美地作了生命的榜样。祂有权利在天堂享受尊荣,但祂没有视之为应享的权利,也没有认为放弃的代价太大、牺牲太重(腓立比书二:5一11)。结果,神高举祂,并把救恩赐给这破败的世界。

来源:《每日经历神》 作者:布克比博士

这世界是否说服你要保护某种权利?你是否试着想拯救自己的生命?你是否注意到,如果你真的如此行,你将失去神要你拥有的生命?